消防安全事件案例分析
2003年7月30日,某工业园管理处当值安全员李某巡逻至7#员工宿舍时,突然发现5#宿舍601员工宿舍有浓烟从窗户向外冒出,吴敏感的意识到601室已发生火警(注:宿舍所属单位员工于上午集体外出活动),在这紧急关头,刻不容缓,李即刻用对讲通知四号巡逻岗,同时快速冲向宿舍提取灭火器赶赴事发现场。四号巡逻岗在得到火警信息后,第一时间启动大门岗警铃,并用对讲通知各岗位,3分钟后,各班组人员按照管理处《义务消防队作战方案》相关流程执行,在总指挥的指挥下,全面展开灭火救援工作,在各班组通力协作下于45分后将火源扑灭。
事后,经管理处技术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查看,初步查明引起此次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员工外出时未拔掉放在床铺上的小型录音机的变压器电源,变压器带电长时间工作造成线圈绝缘击穿,导致短路燃烧,继而引起床铺易燃品起火而波及周边床铺等;目前,起火原因有关部门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我国法规明文规定了在火警确认为火灾后的处理应是在第一时间报警,本案例中是在物业公司已经尽力进行灭火但是如果在无法扑灭火灾的情况下才拨打“119,事实上这样做风险太大。一是即使将火灾扑灭,物业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不说,如果方法不当,速度太慢,加大了损失;二是若不能及时将火扑灭,此时拨打“119”,延误了最佳灭火时间,消防部门将会追纠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当的责任。这是本案应该注意的要点之一。
2、另外一个关键点就是在火灾扑灭后,需要鉴定火灾事故的火灾原因和损失的时候,我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在本案处理过程中,该物业公司应按照消防法之规定请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核定,查明事故责任而不是由物业公司技术人员来确认。
启示与思考:
1、当上述类型事件发生前,物业公司要按照国家以及当地政府的法规明确消防设施等行业管理部门与物业公司之间应该维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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