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三、票据结算
A、支付结算的概念
B、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C、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支付结算概述
A、支付结算的概念
1、定义:
单位、个人在经济活动中
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
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完成资金从一方向另一方的转移。
2、其法律特征:
(1)必须通过人行批准的金融机构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
哪些属于“银行”?
(3)其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中介(银行)受指令而动
(4)“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须依法进行——“行为准则”:
①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②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③银行不垫款
(2)是一种“要式行为”
有哪些支付结算的方式?
B、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结算各方(单位、个人、银行)
按《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银行依法为存款人保密,
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冻结、扣款,
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
不得伪造、变造。(注:何为“伪造”、“变造”?)
4、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填写规范,
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须一致,
上述二者,票据不一,无效;结算凭证不一,银行不受理。
何为正确的签章?(单位?个人?)
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以上内容,票据更改无效,结算凭证更改银行不受理。
C、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填写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不得自造简化字。
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
到“元”为止,在“元”后写“整”(或“正”);如:捌元正。
到“角”为止,在“角”之后可不写“整”(或“正”)字。
如:捌元贰角。(注意同会计原始凭证区分)
有“分”的,“分”后不写“整”(或“正”)。
3、中文大写金额前应标“人民币”字样,
大写紧接“人民币”填写,不得留空。
4、阿拉伯小写金额中有“0”,中文大写应按照
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中间有连续几个“0”时,中文大写可只写一个“零”。
如:¥ 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前应标人民币符号“¥”,小写不得连写。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1)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2)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如:2月12日,零贰月壹拾贰日;
10月20日,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以可否在前、后添加修改为判定标准)
7、日期用小写,银行不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规范填写,银行可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二、银行结算账户
A、账户的基本概念及分类
B、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C、基本存款账户
D、一般存款账户
E、专用存款账户
F、临时存款账户
G、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H、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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