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星韵学校章程
(本章程于2011年1月7日二届一次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教育机构名称:常州市武进区星韵学校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民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为学生打好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基础。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设立的批准机关和业务主管是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本教育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常州市武进区事业单位管理局。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稻香路,邮政编码:213149;设立时的地址: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稻香路,邮政编码:213149。
第六条为了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组织与职权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董事会由5人组成。首届董事会由出资者依照出资比例推荐组成人选。常州西太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派出3名,武进区星辰实验学校派出2名。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由出资方在原有人数框架内自行推荐。董事人选的更换原则上在任期届满时进行。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达到2/3的票数才能当选。董事会成员名单按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长由常州西太湖发展有限公司委任。
第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董事会会议。也可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主持。
第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解聘学校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和批准学校的机构设置和规章制度;
3、批准学校发展规划;
4、筹措办学经费。审核、批准学校的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董事会认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校长,由董事会依照任职条件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二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学校行政管理,享有下列职责和权力:
1、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2、编制学校发展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3、编制财务预决算,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特殊开支报经董事会审定。
4、按照国家的法规和董事会核定的编制定额招聘、解聘教师。在国家规范的框架内决定对教师实施奖惩。
5、在国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决定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
6、决定副校长以及中层管理者人选。
7、每年向董事会述职并报告工作(教代会)。
第三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依法在董事会成员或校长中推举担任,具体人选由董事会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权力、承担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办学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五条资产来源:常州西太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投资3500万元,武进区星辰实验学校投资1500万元。如需调整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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