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质权人):福建省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地址:福州市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五楼
乙方(出质人):福州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潘墩村高速公路旁4-1
丙方(监管人):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地址:福州市福兴投资区福兴大道0号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或即将签署一个或多个动产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及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价值不低于200万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法律关系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控质物的责任。
质物
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向甲方出具的入库保管凭证的记载为准。
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
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质物的转移占有是指甲乙双方根据《动产质押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出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签发以甲方为存货人的入库保管凭证(形式为仓单)及《出质通知书回执》;如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出质通知书》记载不符,丙方应及时向甲方签发《出质通知书回执》说明情况。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丙方在向甲方签发入库保管凭证的同时,应收回乙方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
监管期间
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控制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即质物转移占有完成时,入库保管凭证项下质物的监管期间开始。
质物根据本协议被提取后,监管期间终止,丙方不再承担相应质物的监管责任。
第四条入库保管凭证
本协议项下丙方出具的入库保管凭证形式为仓单(格式见附件五),入库保管凭证是依附于本协议,由丙方根据质物实际情况出具的,表明质物已由丙方实际占有和控制的凭证。入库保管凭证不得转让。
丙方在签发入库保管凭证前应对质物的情况进行查核,并根据查核结果签发入库保管凭证。丙方保证入库保管凭证的记载与质物相符以及入库保管凭证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如果入库保管凭证遗失或毁损,甲方应向丙方出具书面说明,丙方可据此重新签发入库保管凭证,原入库保管凭证自动注销。
甲方应在入库保管凭证项下质物全部被提取后向丙方归还该入库保管凭证正本。
乙方应将入库的质物所对应的汽车合格证与车钥匙原件交由丙方保管,由丙方出具收件收据(见附件七),一式两份,乙、丙方各执一份。在该质物被提取后,该质物所对应的收件收据即失效。
质物监管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丙方应当根据甲方和乙方的要求,结合质物的属性和特点,选择适宜的保管场所,提供适宜的保管条件,妥善、谨慎的保管质物,保证质物的安全,防止质物毁损或灭失。
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当即通知甲方。
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丙方应当在甲方享有质权的质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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