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工业区维护费征收标准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05-09
【正文】
工业区维护费征收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工业区维护费用种类如左:
一一般公共设施维护费。
二污水处理系统营运维护费。
三其他供工业区内厂商使用之特定设施维护费用。
前项第一款之一般公共设施维护费指工业区内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建筑物及设施之维护费用。
第 3 条
工业区维护费用依左列标准按月征收之。
一一般公共设施维护费按租购土地面积或标准厂房、各种建筑物之楼地板面积征收。
(一) 租购土地部分按左列标准征收:
1 土地面积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下者,征收新台币一千零一十元。
2 土地面积超过二千平方公尺在一万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二千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款标准征收外,其超过部分,每一百平方公尺征收新台币三十三元(未满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实计征) 。
3 土地面积超过一万平方公尺在五万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一万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二款规定征收外,其超过部分,每一百平方公尺征收新台币二十九元(未满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实计征) 。
4 土地面积超过五万平方公尺在十万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五万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三款规定征收外,其超过部分,每一百平方公尺征收新台币二十五元(未满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实计征) 。
5 土地面积超过十万平方公尺在十五万平方公尺以下者,除十万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四款规定征收外,其超过部分,每一百平方公尺征收新台币二十一元(未满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实计征)。
6 土地面积超过十五万平方公尺者,除十五万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五款规定征收外,其超过部分,(未满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实计征) 。
(二) 租购标准厂房、各种建筑物部分按左列标准征收:
1 楼地板面积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征收新台币三百四十元。
2 楼地板面积超过三百平方公尺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三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款标准征收外,其超过部分,(未满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实计征) 。
3 楼地板面积超过五百平方公尺在七百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五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二款标准征收,其超过部分,(未满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实计征)。
4 楼地板面积超过七百平方公尺在九百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七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三款标准征收外,其超过外部分,每一百平方公尺征收新台币二十九元(未满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实计征) 。
5 楼地板面积超过九百平方公尺在一千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除九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四款标准征收外,其超过部分,每一百平方公尺征收新台币二十四元(
未满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实计征) 。
6 楼地板面积超过一千一百平方公尺者,除一千一百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五款标准征收外,其超过部分,(未满一百平方公尺部分按实计征) 。
二污水处理系统营运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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