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
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动态: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
产生合同义务或者缔约过失责任;
静态:合同成立
承诺合同成立要件合同同条款
合同生效国家通过法律评价合同的表现,然后进行认可或者否定;是法律意志在司法领域的能动体现。
合同订立
强调平等主体之间按照法律的规范下进行,但这里更强调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意思的规范,其包括合同成立的过程
合同成立
强调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
合同成立的要件
缔约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在营业范围外所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或禁止性规范,其仍然成立。
意思表示一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合同标的:是否属于成立要件存在争议;参见王利明《论履行不能》
要约问题
一要约的概念: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1 又有“发价”“发盘”“出价”“出盘”的叫法;
2 要约人与受约人(相对人):要约人特定,受要约人一般为特定的人,在特殊情况下,亦可为不特定人(悬赏广告、投标、拍卖、自动售货机等)
要约的法律特征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邀请);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应标明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的生效
一生效时间的开始:一般采取到达主义,到达到受约人,该要约即告生效;
二生效时间的存续期间:
1 定有存续期间:要约的效力持续一段时间;
2 未定有存续期间:对话方式发出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非对话方式发出要约,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的约束力
对要约人而言,即在要约持续期间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
对受约人而言,受约人在要约存续期间内,获得承诺的权利。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合同法第17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消灭
要约丧失其法律约束力,要约人与受约人都不受其约束的情况。
1 受约人拒绝要约;
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 要约存续期间届满,受约人为做出承诺;
4 受约人发出反要约;
5 受约人或者要约人死亡。
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目的是达成合同
相对人特定
要约对要约人与受约人有法律效力
希望对方发出要约
相对人不特定
要约邀请则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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