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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区畜禽调入调出备案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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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区畜禽调入调出备案管理制度
  加强对动物贩运活动监管,防止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我区畜牧兽医局开展了“加强动物贩运户监管”活动,我区向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屠宰检疫组、市场监督组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动物贩运户监管》的紧急通知,并组织区乡两级执法监督人员对秦州区所有贩运户进行摸底调查,宣传动物贩运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实效。
    一、实行动物贩运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贩运活动监管。一是实行动物贩运户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照《西宁市动物贩运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我区各涉农办事处进行摸底调查,审查并登记备案,对不具备条件贩运经营户责令限期整改。动物检疫站申报,经区动物检疫站同意并办理准调证后方可开始调运,到达调入地必须进一步了解当地疫情情况,并办齐有关检疫消毒手续。三是实行调入报检和隔离观察制度。贩运经营户从省(县)外调进畜禽到达后,必须立即向区动物检疫站报告,经检疫员到现场查证验物合格后方可卸货;调入的肥猪经临床检查健康的方可进入待宰间备宰;调入的仔猪应隔离观察并注射口蹄疫等疫苗后方可混群饲养或销售。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经营者必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二、明确法律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贩运动物行为。一是外出调运畜禽未经区动物检疫站批准、调入动物不及时报检、不进行隔离观察的,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处罚、直至取消贩运资格。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二是动物贩运经纪人对贩运动物的运载工具、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贩运不符合健康标准的乳用、种用动物以及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章、标志等的,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条例》等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三、形式多样,大力宣传法律法规。近期,我局组织人员在乡镇动物交易市场、乡镇所在地利用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西宁市动物贩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对动物贩运经纪人进行了培训,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提高了贩运户的守法经营意识。
 城东区韵家口镇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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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