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宣传月
精成电子科技集团
Global Brands Manufacture Ltd
专题讲座
人资部教育训练组编制
制作﹕张锋鸽
主讲人: 廖勇奇张锋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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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刑事法律常识﹕
(一)故意伤害罪
(二)强奸罪
(三)抢劫罪
(四)正当防卫的适用
二﹑民事法律常识﹕
(一)婚姻法案例解析
(二)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运用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解析
(四)医疗纠纷案例解析
(五)提起民事起诉的条件
三﹑行政处生辅室辅导的成功案例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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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宣传月”
学习研讨教案内容
(一)故意伤害罪
1﹑法律关于本罪的规定﹕
刑法的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若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刑事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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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故意伤害致死一案
事件回放﹕
2003年3月17日晚10点,孙志刚像往常一样出门去上网﹐就因为没有带暂住证,当晚他出门时,也没随身携带身份证﹐而被收容,被遣送,被毒打致死﹐经法医鉴定﹕孙志刚的皮下组织出现了厚达3·5厘米的出血,整个背部差不多全都是出血区。4月3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解剖孙志刚尸体。法医的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亡的原因,就是背部大面积的内伤﹐孙志刚死前几天内曾遭毒打并最终导致死亡。
2﹑举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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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启示
一个公民,就因为没有暂住证,被收容,被遣送,被毒打,被剥夺生命,而后真相被曝光,凶手被审判,恶法被废止。这就是孙志刚故意伤害致死案。“他以青春镌刻自己的墓志,以生命呼唤中国的法治﹗”“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学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自己不主动伤害他人也不被他人所受害﹗
谢谢﹗
本案点评:
法律一点就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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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
者其它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
(八)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九)猥亵妇女是指动作和语言等对妇女的侵犯行
为。(实践中习惯称之为“性骚扰”但又
不同于“性骚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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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的湖南少年吴某应其35岁的婶婶要求“帮忙看屋”。当晚,吴某在婶婶的逼迫和诱导下与之发生了关系。此后,婶婶采取威胁等手法变本加厉地摧残吴某,半年之久就逼迫吴某与其发生关系达到60多次。后来,21岁的吴某“怒火中烧”,用绳子勒死了婶婶。
2﹑举案说法﹕
一起特殊的案例
本案点评﹕法律一点就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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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抢劫罪解读﹕
1﹑法律关于本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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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
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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