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威海分校进一步完善岗位津贴分配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强化岗位职责和竞争意识,调动全校师生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逐步建立与学校实际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国家政策相衔接的绩效工资制度,为建设“山大特色,中大学提供服务,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按照《山东大学进一步完善岗位津贴分配制度的实施办法》(山大人字[2009]13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参照2001年开始实施的岗位聘任和岗位津贴制度,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充分体现高等学校教师职业特点和知识性劳动价值,重点向教学科研一线岗位倾斜,增强学校人才竞争力。
(二)强化岗位意识,坚持按劳分配、以岗定薪、责薪一致、优劳优酬的原则,激发自主创新能力,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统筹兼顾校内各类人员收入分配水平,适当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协调发展,努力构建和谐校园。
(四)强化人员出勤和业绩考核,严格按岗位贡献、出勤情况和考核结果分配津贴,充分发挥岗位津贴的激励导向作用。
(五)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平稳过渡,逐步将校内分配制度改革与现行地方政策及国家绩效工资制度有机结合起来。
二、岗位津贴的界定
根据国家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实行岗位绩效工资首先要清理、归并津贴补贴项目,规范津贴补贴发放管理。我校职工凡在我校取得的收入,除学校已经列入工资表的项目外,一律纳入岗位津贴范围。
岗位津贴分为基础性岗位津贴和奖励性岗位津贴两部分。各单位在奖福基金以课时费、劳务费、自立课题费等名义支付发放的福利都应归入相应津贴部分,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自立支付发放名目。
三、岗位津贴调整内容
本次校内岗位津贴调整,是实行岗位分级聘任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在国家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办法出台前的过渡性措施。岗位津贴调整后,我校事业编制在职人员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总体上仍按国家和山东省及威海市事业单位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具体内容是:
(一)结合山东大学岗位聘任类别和等级,参照学校原岗位津贴标准和山东大学岗位津贴标准,重新设定校内岗位津贴等级和标准。
(二)设立杰出人才特别津贴、党政管理领导岗位津贴和兼任领导附加津贴。
(三)将年终一次性奖金(第十三个月工资)纳入岗位津贴总量,不再另行发放。将节日补贴平均到十二个月,计入工资总额,按月发放。
(四)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实行协议工资,其基本工资按照所聘岗位兑现,岗位津贴按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四、岗位津贴指导性标准
(一)聘任教师岗位人员执行教师指导性岗位津贴标准(见表一),同时对各类杰出人才实行特别津贴(见表二)。
表一教师指导性岗位津贴标准表
职称级别
岗位名称
津贴标准
(万元/年)
一级
教授一级
二级
教授二级
三级
教授三级
四级
教授四级
五级
副教授一级
六级
副教授二级
七级
副教授三级
八级
讲师一级
九级
讲师二级
十级
讲师三级
十一级
助教一级
十二级
助教二级
表二杰出人才特别津贴标准表
人才类别
聘期内(万元/年)
聘期后(万元/年)
院士
18(含省拨津贴)
“千人计划”特聘教授
执行协议待遇
山东大学终身教授
10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10(教育部拨)
10(学校拨)
杰出青年基金(A类)获得者
10(学校标准)
10(学校拨)
“泰山学者”特聘教授
10(山东省拨)
参照山东省有关规定
“985”学术带头人
15(含所聘岗位津贴)
纳入学校统一岗聘
“齐鲁青年学者”特聘教授
“985”学科带头人
10(含所聘岗位津贴)
纳入学校统一岗聘
引进“985”学术骨干
5(含所聘岗位津贴)
纳入学校统一岗聘
(二)聘任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参照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指导性标准执行(见表三)。
表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指导性标准
职称级别
岗位名称
津贴标准
(万元/年)
三级
正高级三级
四级
正高级四级
五级
副高级一级
六级
副高级二级
七级
副高级三级
八级
中级一级
九级
中级二级
十级
中级三级
十一级
助理级一级
十二级
助理级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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