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长沙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二、责任人
基础教育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本处室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中学学籍管理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角、B角,当A角不能承当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当。
三、设定依据
1、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 2009 ] 13 号)
2、《长沙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长教通[2010]61号)
3、长沙市教育局机构设置——长沙政府门户网站
四、管理权限
根据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市教育局制定并颁发《长沙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明确具体做法。
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学生学籍的有关规定,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教育厅统一管理,市教育局和四县教育局负责审核和日常维护;城区初中学校(含区属、子弟和民办中学)学籍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区教育局负责初审(含辖区内市属中学初中、子弟和民办学校初中)。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以下简称“四县(市)”)初中学校学籍由四县教育局负责管理,报长沙市教育局统一备案。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
区、县(市)教育局和学校按照市教育局统一要求,在规定时间上报市教育局进行审核。每年两次集中审核。
详见《长沙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六、监督检查
1、处室内部自检自查。
2、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1、违反规定程序的;
2、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礼物的;
3、其他过错行为。
(二)责任追究形式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有关责任人违反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附件:长沙市中学学籍管理工作流程图
附件:
长沙市中学学籍管理工作流程图
学校上传学生信息到长沙市基础教育管理平台
区、县(市)教育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初审或备案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集中审核
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将高中学籍上报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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