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韩城煤化实业有限公司委员会
对 外 宣 传 工 作 暂行规 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规范公司对外宣传工作,提升韩城实业公司的社会影响力,树立公司良好的公众形象,发挥宣传工作为打造优质品牌服务的软实力效应,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对外宣传,包括所有新闻稿件、形象宣传等形式,在网络、报刊杂志、电视等媒体上刊登、播放与公司有关的文字、图片、视频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陕煤化实业集团韩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四条 实业集团韩城公司成立“对外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为公司对外宣传工作领导机构。
“对外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
组 长: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党群工作部部长;
成 员:公司党群工作部、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运行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及所属各单位党委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书记、公司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下同)外宣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为公司对外宣传提供畅通的信息渠道,对公司确定的对外宣传报道事项,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所需内容。
第六条 建立对外宣传通讯员队伍,形成公司对外宣传网络体系。
公司各单位党群工作(政工)部门作为公司对外宣传网络主体成员。无此编制的单位,要指定具有一定写作基础和能力的人员(兼职)负责本单位的对外宣传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宣传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公司党群工作部是公司唯一对外宣传机构,负责公司对外宣传工作的管理及相关事宜。对外宣传管理规定如下:
一、公司党群工作部按照实业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和公司党政的工作部署,策划外宣重要活动;
二、围绕公司党政中心工作,组织采写重点新闻稿件,特别重要的新闻稿件或涉及公司企业重要经济数据的宣传稿件(包括矿处级领导干部个人宣传稿件),要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党群工作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发布。基层单位外宣稿件的审核、发布由各基层单位审核把关,确保新闻宣传工作正常开展。
三、联络、接待各新闻媒体记者,组织各新闻媒体对公司重要活动的集中采访;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待和安排新闻单位开展采访活动。社会新闻媒体主动联系公司各单位进行的采访活动,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公司党群工作部请示汇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各单位策划、组织和采写在各媒体刊发专版(专页),发布前须上报公司党群工作部备案,专版宣传内容由各单位自行把关;公司对外宣传品的编辑制作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
五、各类突发事件的报道要坚持一件事情一个声音的原则实行通稿制,通稿由公司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草拟、送审、发布;
六、网站发稿的审核。公司网站未建立前,对网站的发稿暂通过韩城矿业公司党委宣传部办理发稿手续。
七、公司各单位通讯员宣传业务培训工作由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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