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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规范化要求.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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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排污口规范化要求
一、污水排放口
1、实行雨污分流,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2、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4、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二、废气排放口
1、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2、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孔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三、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
1、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四、固定噪声排放源
1、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2、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并设立标志牌。
五、排污口立标要求
1、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1995)(—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中: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高度一般为: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3、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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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