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的法律思想
荀子(约公元前313——前238年),名况,字卿,赵国人
他是先秦后期的儒家泰斗,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又采百家之所长。他立足于儒家,而有进行改良;他批判其他各家,而又予以吸收。尤其是对法家学说的吸收,为后世儒、法合流的新时代之滥觞。
性恶论
性者,本始材朴也。《礼论篇》
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正名篇》
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正名篇》
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目辨白黑美恶,而耳辨音声清浊,口辨酸咸甘苦,鼻辨芬芳腥臊,骨体肤理辨寒暑疾养。是又人之所常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荣辱篇》
但同时,《荀子性恶》中开宗明义的第一句就写道:“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
亦说:“人之生固小人,无师无法则唯利之见耳。人之生固小人,又以遇乱世,得乱俗,是以小重小也,以乱得乱也。”(《荣辱篇》)
荀子的所谓的“性恶”并不是从人的本性立论的,他只是肯定了本性中存在着恶的必然性,本性的扩张,便沦于恶。
故在《性恶》中,荀子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仪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这里的“伪”和“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中的“伪”是“人为”的意思
“心虑而为之动谓之伪,虑积焉,能习焉而后成谓之伪。”即强调人后天的学习改造,化性起伪。
而其化性的途径何在呢?
荀子在《性恶》中说,“故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是圣王之治而礼义之化也。今当试去君上之势,无礼义之化,去法正之治,无刑罚之禁,倚而观天下民人之相与也。若是,则夫强者害弱而夺之,众者暴寡而哗之,天下之悖乱而相亡不待顷矣。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
“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仪,礼仪生而制法度,然则礼仪法度者,是圣人之所生也。”《性善》
孟子主张性善,人人皆可尧舜,荀子主张性恶,同样也可以“涂之人可以为禹”。荀子对此解释道:“凡禹之所以为禹者,以其为仁义法正也。然则仁义法正有可知可能之理,然而涂之人也,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皆有可以能仁义法正之具;然则其可以为禹明矣。”
(1)既然人性本恶,因而犯罪就有其内在的人性依据。由此,荀子在犯罪原因论上不同于孔孟:肯定人的恶的情欲是导致犯罪的原始的内在心理驱动力。
(2)预防和控制犯罪必须要正本清源,改造人性,“化性起伪”。但改造人性并非是去除情欲,而是要节制情欲。
(3)荀子认为矫治人性的最有力的手段是“礼义”。这样子便确立了礼在治国中的地位,形成其以礼为核心的思想体系。
(4)他从人性恶的角度阐发了“法度”的来源。并揭示了“礼义”与“法度”的关系,即“礼仪生而制法度”。
(5)强调对人的改造,而不是对人的惩罚。对人的改造就必须有足以为人表率之人。“生礼义”须有“圣人”,学礼义须有“师法”。以礼为治国之本,必然有赖于圣君贤相,进而导出贤人政治。这也是荀子“有治人无治法”命题的来由。
礼法论
(1)礼法起源论:明于天人之分
。
“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
“天地合而万物生,阴阳接而起变化”
据此批判了社会的治乱源于天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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