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学院
本科生学年论文
浅谈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
班级: 2009级法学汉班
学号: 20091103897
姓名: 曾令煌
指导教师: 吕佳
2012 年 7月 6 日
浅谈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
法政学院 2009级法学汉班曾令煌
指导教师吕佳
摘要中华法系和中华法制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在世界法制文明历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时代精神和民族特性。特别是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代法律法家化,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至“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
关键词中华法系法律儒家化法律文化
中国封建法制肇始时,以法家理论为法律的指导思想。从西汉开始,中国的法律开始走上儒家化的道路,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它对中国古代法制的进程、中华法系的形成和特点、中国历史政治的发展趋势均产生了重大影响。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荀子之学——法律儒家化的前续
从法律儒家化的思想渊源而言,春秋战国时期的儒、法两家功不可没。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而最为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儒法两家的尖锐对立。春秋战国时代,在政治法律领域分别发挥作用的有三个地域文化:周鲁文化、晋秦文化、齐国文化。
它们分别代表鲁国儒家、法家、齐国儒家。然而真正发挥作用者,是以荀况之学为代表的齐国文化。战国时期的荀况是法律儒家化的先行者,他在继承孔孟思想的同时,又吸收了法家的思想,形成了一种新的思想体系。荀子强调在发挥人的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法对国家统治的重要性,提出“任人”和“任法”相结合。对于礼和刑,荀况认为二者都是统治者必需的。和孔孟相比,荀子虽然也以“隆礼”著称,但他排斥“为国以礼”,反对“任人唯亲”、“世卿世禄”的贵族政体。同时,他重视“法治”,主张制定和颁布成文法并大力宣传。而汉至唐的历史发展也证明了荀子思想的正确性。荀况之学,遂为法律儒家化之鼻祖。
二、两汉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开始
(一)两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儒家化
在战国和秦朝,起主导作用的是法家思想。从李悝的《法经》到秦朝的商鞅变法,均以法家理论为其立法建制的指导思想。以法为本是法家思想的核心。法家强调,治理国家事务,规范民众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标准。法家思想的另一个特征是
“一断于法”。司马迁在《史记》中概括法家思想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商鞅在变法时,即提出“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刑损;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春秋战国处于社会变革动荡时期,统治者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大都采用法家的重刑主义原则。法家认为重刑止奸,严刑峻罚可以起到威慑的作用,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
西汉政权建立初期,汉初统治者采取“无为而治”、“薄刑慎罚”的黄老思想,自武帝时起,儒学渐占据统治地位。而董仲舒以《公羊春秋》为主干,兼采阴阳、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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