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金荣,女,汉族,出生于1959年1月17日,现住林州市北关狮子口街1号,系被害人孙秋元之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运先,女,汉族,出生于1922年3月17日,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孙秋元之母亲。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龙,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12月26日,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孙秋元之子。
委托代理人:王庆吉,男,汉族,现住林州市龙山东路21号,电话:**********。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家亮,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10月11日,系安阳县马家乡人,现在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贾海芹,女,59岁,住安阳县马家乡王家岗村,系被告人王家亮之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志安,男,56岁,住址同上,系被告人王家亮之继父。
诉讼请求:
1、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被告人王家亮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依法判令被告人王家亮、贾海芹、王志安赔偿原告杨金荣、牛运先、孙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失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68080元。
事实与理由:
2004年8月26日夜,被告人王家亮、王增瑞、赵兵法三人从林州市富达溜冰场出来,因没有钱回家便商量抢劫出租车司法将其杀死后抢劫钱财。之后,赵兵法用王家亮随身携带的刀从富达溜冰场入口的护网上割下一段尼龙绳,并将刀和尼龙绳一块交给王家亮以备勒司机的脖子。随后三人诱骗林州市城关镇北关村的孙秋元驾驶豫E57581红色松花江面包车到林州市涧西村,趁被害人孙秋元停车之机被告人王家亮用事先准备的尼龙绳勒住孙秋元脖子,赵兵法关掉车灯,踩住刹车,并拽住孙秋元的手,王增瑞抓住孙秋元的头发并捂住他的嘴,共同将被害人孙秋元杀害。被告人王家亮从被害人孙秋元身上搜出现金20余元,之后三人毁尸灭迹由王家亮驾驶被害人的面包车逃窜到许家沟乡河西村村北公路上,用赵兵法买来的汽油浇到被害人孙秋元的尸体和车辆上一块焚烧。
上述事实已经于2005年3月24日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安少刑初字第12号判决书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豫刑一终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生效。被告人赵兵法、王增瑞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惩处。被告人王家亮案发之后长期潜逃,还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被告人王家亮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孙秋元家属造成灭顶之灾,使原告人杨金荣痛失丈夫,孙龙幼年丧父,使被害人孙秋元之母牛用先白发人送黑发人,使被害人一家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创伤,经济上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据此,依法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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