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蒙汉双语诉讼的程序性保障论文.doc论蒙汉双语诉讼的程序性保障论文
.freel·卡佩莱蒂教授则是把程序保障提高到“基本的、宪法化的及国际化”的高度加以评价。7 在我国诉讼法学界程序保障作为实现诉讼公正的需要,同时也作为诉讼本身的目的之一被关注和研究。学者们认为程序保障的含义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共同性:其一是保障公民有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宪法赋予权利的机会,并在实际上使程序保障原则高度宪法化,为程序保障理论奠定了宪法基础;其二是强调了程序保障的方式,诸如对论构造、公开审理、审判独立等等;其三是宪法中关于程序保障的抽象化规定,要通过根据宪法制定的程序法以及实体法来加以明确化和具体化。因此,宪法规定的程序保障原则就具有指导程序立法工作及司法实践的作用。8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来说,民族语言文字的诉讼权利是他们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基础。通过具体的程序制度保障当事人能够用他所熟知的语言文字陈述案件事实,表达其诉讼和主张,是法院获得充分而确切的诉讼资料的前提条件。如前所述蒙汉双语诉讼作为我国公民使用其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具体样态之一,虽然具有宪法与相关法律的保障,但在具体的程序制度方面的不足是显而易见的。从程序保障的原理出发,认可符合宪法规定的程序基本权对诉讼过程和审判过程的制约,能够进一步名副其实地充实当事人接受裁判权利获得回应的现实基础。因此,研究程序保障的理念固然重要,但是只有把这种理念根植于实定法秩序和司法实践中,才能达到推崇这一理念的真正目的。而这对蒙汉双语诉讼的程序保障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二)蒙汉双语诉讼程序保障的要求
民族自治地方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一些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以利于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的贯彻和实施。2005年开始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定:蒙古语言文字是内蒙古自治区的通用语言文字,是内蒙古自治区行使自治权的重要工具。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翻译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翻译人员。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蒙古语言文字翻译工作人员,享受蒙古语言文字翻译工作岗位津贴。各级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这些规定对内蒙古区域各民族公民享有的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保障作用是非常明显的。首先,确立了蒙汉双语制度。该条例首次明确了内蒙古区域内蒙古语言文字的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使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的要求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当地通用的语言即全国通用的汉语普通话和蒙古语言文字;其次,从诉讼法的角度来讲,使得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有了地方法规的保障。蒙古语言文字与汉语言文字共同作为内蒙古区域的通用语言文字,蒙汉双语诉讼就成为内蒙古区域的司法特征之一。第三,明确要求配备翻译人员并赋予翻译人员享受翻译工作岗位津贴的权利,要求内蒙古各司法机关成为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义务主体。同时我们看到,上述条例只是对蒙古语言文字方面的规范,并不能弥补上面提到的在蒙汉双语诉讼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程序及制度方面的缺失。
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我国五大民族区域自治区的主体民族和一些具体情况有很大的不同和复杂性。因此,要从国家立法层次上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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