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ZN-0958-2014/0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核发办事指南
2014-XX-XX 发布 2014-XX-XX 实施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
许可与公开。
(一)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危
险化学品,不属于许可范围;
(二)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
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三)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四)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
件。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代码: 0958
分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办、延期申请(0958)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
存设施建设项目的。)( 0958)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补办、注销申请(0958)
三、办理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5 号)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
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办理权限
办理机构名称及办理机构权限: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安全监管理局指
导、监督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并实施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工作。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初审,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
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意见报市安全监管局决定。
(二)审批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含 2002 版《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
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新设
申请:
(1)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被注销的;
(3)变更经营地的;
(4)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5)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6)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7)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下列事项之一
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1)企业名称;
(2)法定代表人;
(3)主要负责人;
(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5)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
;
。
(三)法律效力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
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
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四)审批对象
审批对象: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分为:
(加油站);
(除加油站);
(不带储存设施);
(带有储存设施);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用自有储存设施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应申请批
发(带有储存设施)。
。
仓储经营是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
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仓储经营企业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应同时申请仓储经营和
批发经营。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延期准予批准的条件准予批准的条件
、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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