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54500-31005号污水处理厂停产、减产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因维护污水处理设备、设施需要停产或减产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污水处理需求总量进行控制。
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因维护污水处理设备、设施需要停产或减产审批;
(二)停产或减产的报告以及专家评估意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停产或减产的报告以及专家评估意见(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事业单位或其它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复印件1份;(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复印件1份),香港或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罗湖区水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罗湖区水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本机关办理——申请人领取审批意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行政审批程序
办文窗口收文——办公室办文登记——水务科处理——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签发。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意见书,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停产、减产行为结束之日止。批复后6个月内未进行施工的,该审批意见自动失效。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后方可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停产或减产行为。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六、法律救济
申请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水务局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污水处理厂停产、减产许可实施流程图(外部)申请人
(或者委托代理人)
深圳市罗湖区水务局
形式审查
申请事项属于规定范围且申请材料符合实施办法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
依法不需要审批的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
申请材料
不齐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
即时告知不受理
即时告知不受理,并告知有权受理机关
受理申请
出具受理通知书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按照审查程序对申请材料和其他法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根据审查和现场核查意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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