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电信联盟
无线电通信局
(传真:+41 22 7305785)
通函
CR/245
2005年10月24日
致国际电联会员国各主管部门
事由: 根据第482号决定(2005年,修改版)落实卫星网络申报成本回收的行政安排
参考文件: 无线电通信局2004年12月2日第 CR/225号通函
致总局长
尊敬的女士/先生:
1. 理事会在2005年会议上批准了有关对卫星网络申报实行成本回收的第482号决定的修正。本通函的目的在于提供修正后安排的细节。
2. 对于无线电通信局于1998年11月8日或其后收到的、用于《无线电通信局国际频率信息通报》(BR IFIC)特节(空间业务)的、属于以下情况的卫星网络申报,均应实行成本回收:
无需根据《无线电规则》(RR)第9条采取协调程序的卫星网络或卫星系统的提前公布资料(API);
针对需根据《无线电规则》第9条、《无线电规则》附录30/30A第7条、第539号决议(WRC-03,修订版)采用协调程序的卫星网络或卫星系统提出的协调或协议要求;
《无线电规则》附录30/30A第2A条所述防护频带的使用;
针对《无线电规则》附录30和30A第4条所述的空间业务规划和列表提出的修改要求,以及有关落实《无线电规则》附录30B第6条第IB和II节所述的卫星固定业务规划的要求,条件是,只有当这些要求涉及2002年10月19日或其后收到的空间业务规划或清单(A部分)的提前公布或修改或(适当时)固定卫星业务规划的实施要求。
3. 对于无线电通信局于2006年1月1日或其后收到的、用于《无线电通信局国际频率信息通报》(BR IFIC)(空间业务)的特节或第I-S、II-S和III-S 部分的、属于以下情况的卫星网络申报,亦应实行成本回收:
有关在《无线电规则》第11条、其附录30/30A第5条及其附录30B第8条所述的频率指配的通知;
针对《无线电规则》附录30B第6条第IA节所述的卫星固定业务规划而提出的实施要求和针对第III节而提出的实施要求。
4. 第482号决定(2005年,修改版)将于2006年1月1日生效(后附文件1)。有关无线电通信局实施本决定各项条款的信息见后附文件2。
5. 无线电通信局的联系人为Hasan Köker先生,电话:+41 22 7305540,电子邮件:******@。
顺致敬意,
无线电通信局主任
瓦列里. 吉莫弗耶夫
后附文件:2件
分发: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国际电联会员国主管部门
无线电规则委员会委员
各无线电通信研究组和规则/程序问题特别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
后附文件1
第482号决定(2005年,修改版)
(经第9次全体会议通过)
对卫星网络申报实行成本回收
理事会,
考虑到
a) 有关对卫星网络申报实行成本回收的全权代表大会第88号决议(2002年,马拉喀什,修订版);
b) 有关对国际电联某些产品和服务实行成本回收的全权代表大会第91号决议(1998年,明尼阿波利斯);
c) 对无线电通信局处理空间通知实行成本回收的理事会第1113号决议;
d) 通报负责对卫星网络申报实行成本回收的理事会工作组工作的C99/68 号文件;
e) 有关对国际电联某些产品和服务实行成本回收的C99/47号文件;
e 之二) 有关对处理卫星网络申报实行成本回收的C05/29号文件;
f) 2003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03)通过的有关述及经修改的理事会第482号决定的条款,其中规定如果未能按照本决定的规定收到缴纳的费用,卫星网络的申报将被取消;
g) 第 482 号决定(2004年,修改版) 于2004年12月31日生效,
认识到
a) 第88号决议(2002年,马拉喀什,修订版)做出决议:
• 按照第91号决议(1998年,明尼阿波利斯),特别是做出决议4中通过的成本回收总原则,以及保证只回收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实际费用的需要,应尽快实施卫星网络申报成本回收;
• 按照经修改的理事会第482号决定,无线电通信局于1998年11月7日之后收到的所有为编写有关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无线电通信局国际频率信息通报(BR IFIC)特节-涉及提前公布及与之相关的协调和协议要求(原第11和第14条及第33号决议(WRC-97,修订版)以及原第46号决议(WRC-97),或《无线电规则》第9条)* 注:2003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修订了第33号决议并废除了第46号决议。
的特节-的申报和修改《无线电规则》附录30/S30、30A/S30A和30B/S30B中包括的空间业务规划和列表的要求,均应实行成本回收,
b) 第88号决议(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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