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客观说
主观说
法力说
框架说
(一) 关于民事权利定义的各种学说
民事权利的三要素:自由,利益与保障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为实现其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二)权利与权力、权限、权能和权利能力的区别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 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以民事权利的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社员权是基于成员的地位与社团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中,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
2.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 支配权,是指主体直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3)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4)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又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不是永久可以抗辩。
3. 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又称对人权。
4. 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5. 既得权与期待权
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专属权与特定主体不可分离,不能转让和抛弃。
非专属权可与特定主体可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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