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丝绳报废标准
钢丝绳的断丝数达到以下数量,应予报废:
当吊运熔化或炽热金属、酸溶液、爆炸物、易燃物及有毒物品时,第一项中规定的断丝数相应减少一半;
如果断丝紧靠在一起形成局部聚集,则钢丝绳应报废。如这种断丝聚集在小于6d的长度范围内,或者集中在任一支绳股里,那么,即使断丝数比第一项中规定的数值小,钢丝绳也应予报废;
如果出现整根绳股断裂,则钢丝绳应报废;
当钢丝绳的纤维芯损坏或绳芯(或多层结构中的内部绳股)断裂而造成绳径显著减少时,钢丝绳应报废;
钢丝绳的弹性显著减少,虽未发现断丝,但钢丝绳明显的不易弯曲和直径减少,这种情况会导致在动载作用下突然断裂,应立即报废;
当外层钢丝绳磨损达到其直径的40%时,钢丝绳应报废;当钢丝绳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少7%或更多时,即使未发现断丝,也应报废;
当钢丝绳表面因腐蚀而出现深坑,钢丝相当松弛时应报废;
当确认钢丝绳有严重的内部腐蚀,则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当钢丝绳出现笼状畸变、严重的钢丝挤出、绳径局部严重增加或减少、严重的扭结、严重的被压扁、严重的波形变形等上述变形情况之一时,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由于热或电弧的作用而引起损坏的钢丝绳应予以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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