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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社会组织孵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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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社会组织孵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曙区社会组织孵化管理工作,规范孵化的社会组织行为,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曙区社会组织的孵化管理工作由海曙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开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孵化管理,是指采取“社会力量兴办、政府政策支持、专业团队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社会组织受益”的孵化模式,对入驻孵化的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四条入驻的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孵化范围和服务内容
第五条孵化范围:主要是在社会治理领域、社会公益事务领域,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四型”社会组织。
(一)孕育型社会组织:符合政府培育扶持的重点和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惠及民生需要的社会组织。
(二)萌芽型社会组织:宗旨方向正确、公益服务性质鲜明、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处于酝酿筹备阶段的社会组织。
(三)初创型社会组织:刚登记成立、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社会组织。
(四)支持型社会组织:资源广、实力强、发展较为成熟,能够直接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起到榜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枢纽型社会组织。
第六条服务内容:为社会组织提供场地设备、能力建设、小额补贴等支持,主要有:
1、专项服务: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个性化辅导和培训,在项目申报、项目策划、活动举办、成果展示、财务托管等方面提供协助。
2、硬件服务:对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的办公、会议场地等一般办公所需要的基础设施设备。
3、后勤服务:提供公共水电、公共环境卫生和物业管理等工作所需的后勤服务。
4、优先资助:孵化期的社会组织申报的公益创投项目,在项目评审时,可获加分。
第三章入驻条件
第七条申请入驻孵化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组织在民政或街道进行登记备案,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组织凝聚力的;
2、组织能够不以营利为目的,低偿或无偿地为社会各类群体提供服务的;
3、组织发展处于初创期,有办公场地需求的;
4、组织进入孵化期后,能确保经常有专职或兼职人员入场工作的;
5、在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
第八条已登记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
(一)申请前三年中曾被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前三年中出现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三)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账户、管理混乱的;
(五)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
(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或出现影响该社会组织诚信危机的情形;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申请入驻程序
第九条有意向入驻孵化的社会组织,应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海曙区社会组织孵化入驻申请书》,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包括申请使用面积、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入驻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
2、组织概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类型、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等;
3、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介,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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