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中对“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有不同的定义。
抗震措施():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抗震构造措施():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1. 规范中相关的规定(不包括丁类建筑)
. 抗震措施()
•甲类建筑,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乙类建筑,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地震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丙类建筑,抗震措施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 抗震构造措施()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6度不降低。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和9度()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2. 以规范规定为依据,列出符合抗震设防烈度要求的比较数据
. 丙类建筑
Ⅰ类场地 6度 7度 8度 9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抗震措施(烈度) 6 7 7 8 8 9
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6 6 6 7 7 8
Ⅱ类场地 6度 7度 8度 9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抗震措施(烈度) 6 7 7 8 8 9
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6 7 7 8 8 9
Ⅲ、Ⅳ类场地 6度 7度 8度 9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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