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雷击和静电防护技术
一、防雷措施
防雷的分类是指建筑物按其重要性、生产性质、遭受雷击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所进行的分类,划分方法如下。
(1)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凡制造、使用或储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例如,火药制造车间、乙炔站、电石库、汽油提炼车间等。
(2)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制造、使用或储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9)、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3)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3)/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4)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防雷主要分为外部防雷和内部防雷以及防雷击电磁脉冲。
1)外部防雷。即针对直击雷的防护,不包括防止外部防雷装置受到直接雷击时向其他物体的反击。
2)内部防雷。包括防雷电感应、防反击以及防雷击电涌侵入和防生命危险;
3)防雷击电磁脉冲。是对建筑物内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防雷电流引发的电磁效应,包含防经导体传导的闪电电涌和防辐射脉冲电磁场效应。
建筑物防雷装置是指用于对建筑物进行雷电防护的整套装置,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
(1)外部防雷装置。指用于防直击雷的防雷装置,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
1)接闪器。接闪杆(以前称为避雷针)、接闪带(以前称为避雷带)、接闪线(以前称为避雷线)、接闪网(以前称为避雷网)以及金属屋面、金属构件等均为常用的接闪器。
接闪器是利用其高出被保护物的地位,把雷电引向自身,起到拦截闪击的作用,通过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把雷电流泄入大地,保护被保护物免受雷击。
接闪器的保护范围按滚球法确定。滚球法是假设以一定半径的球体,沿需要防直击雷的部位滚动,当球体只触及接闪器(包括被利用作为接闪器的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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