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备维修经营活动,促进设备维修市场的管理,加强设备维修行业的自律,提高设备维修质量,维护设备维修企业和用户的正当权益,结合当前设备维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设备维修经营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备是指生产、运营、试验、办公与生活等领域可供长期使用的机器、设施、仪器和机具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 设备维修经营活动,是指从事各类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查(检测)、修理、改造、安装(拆卸)、搬运以及咨询等内容。
第五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是指符合设备维修企业资质条件,取得资质认证机构颁发的《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包括资质类别、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实行“一照一证”制,即申请资质认证的企业法人、单位、营业范围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工作,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和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行业设备管理协会,为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机构,按分工各负其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行业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认证,由省以下和行业资质认证机构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行业未委托资质认证机构的,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指定资质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第八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的审查、年审,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行业的资质认证机构办理。
第九条 设备维修企业凭资质认证机构颁发的《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按确定的类别、等级和业务范围,在全国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 行业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管理办法,按本办法执行。行业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等级条件,由行业设备管理协会制定,报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工作,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靠政府各职能部门,发挥社会团体为企业服务的作用。
第十二条 资质认证机构,可结合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工作,开展相应的人员培训、技术推广和国内外交流活动。
第二章 设备维修企业资质的类别和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类别分为:通用类(Ⅰ类)、专业类(Ⅱ类)、咨询类(Ⅲ类)、行业类(IV类)。
第十四条 各类别设备维修企业的业务范围:
(一)Ⅰ类设备维修企业业务范围,包括在各种生产作业条件下使用,满足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机械、动力设备的维修服务。
(二)Ⅱ类设备维修企业业务范围,包括各类数控设备控制系统,工厂自动化控制系统,数据通信系统及智能化系统,测试设备、仪器仪表、空气调节、设备零部件修复与再制造,以及设备或系统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的设备维修服务。
(三)Ⅲ类设备维修企业业务范围,包括为用户提供设备管理咨询、评估,设备或系统的修理改造方案、故障诊断等软技术服务。
(四)IV类设备维修企业业务范围,包括各类行业性很强,属流程式可连续生产、加工设备、装置、设施的维修服务;如化工、冶金、石油、电力、电子、制冷空调等行业设备维修服务。
第三章 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等级条件
第十五条 设备维修企业的资质等级,通用类(Ⅰ类)、专业类(Ⅱ类),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咨询类(Ⅲ类),分为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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