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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回避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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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回避制度
姓名:姜韩
学院:工程技术学院
班级:食品科学与工程一班
学号:10105035
指导教师:佟金玲
日期:2011年12月1日
目录
摘要————————————————————————————————2
关键词———————————————————————————————2
回避制度在众多领域中的应用———————————————————--3
古代回避制度的运用--------------------------------------3
(二)现代回避制度的运用------------------------------------3
4、回避制度的缺陷——————————————————————————5
5、对回避制度的改进必要性———————————————————------6
6、回避制度在众多领域的运用———————————————————--- 7
7、参考书目———————————————————--————————— 8

论回避制度
摘要:民事诉讼设立回避制度,旨在从另一个层面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即审判主体的中立性。但从我过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对回避制度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回避制度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从古至今回避制度的分析,探求回避制度的公平与缺陷,以及回避制度在当今社会的运用。
关键词:回避制度公正审判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景时,退出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自行回避,又称积极回避,即应当回避的主体主动申请退出审理活动的行为,法官认为本人有回避之原因,或者依其内心意识认定自己应当回避,由其所属法院的院长指定另一法官替代之。另一种是申请回避,又称消极回避,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官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行为,法官依法不得执行职务时,或法官有不公正的可能时,可以申请其回避。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回避制度最早出现于我国。以史料推算,回避制度在我国至少有一千八百多年的历史了。任官回避制度草创于西汉时期,东汉恒帝时期,中国第一个关于任官回避的成文法规“三护法”正式出台,就是“婚姻之家”和“两州之士”不得“对相监临”。宋代被细化为籍贯回、亲属回避,以及科举回避四类。清朝时期的回避制度更加严格。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民事诉讼法学获得了长足发展。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现代化、系统化、本土化基本完成,具体程序制度设计的研究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因此,当前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成果,足以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供夯实的理论支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总则(第十条)中将回避制度列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之一,还专章对回避的原因,程序等作出规定(第四章第45条至第48条)。总之,民事诉讼法不完备,将无从实现中华民族依法治国的理想。依托民事诉讼法的现代化改造与推行以实现民事司法领域的法治,以此彻底矫正我国行政权吸收司法权,切实贯彻司法为民的理念,实现民事司法领域的公平正义,并达致法治文化的形成。因此,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订,构建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理念的民事诉讼法已是刻不容缓。且正值宪法新修订之际,以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推动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在目前的我国更具有特殊的意义。
一、回避制度的运用
设立回避制度的主要理由是为了保障民事审判的公正性。审判人员或相关人员须不受利益驱动或情感影响,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因此,与案件或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的审判人员或相关人员不应该参加本案的审理活动,必须将其从诉讼程序中排除出去,一消除当事人的顾虑,保证审判活动和审判结果的公正性。﹝1﹞
(一)古代回避制度的运用
明朝规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2﹞,只要想做官,就只能穿越半个中国。清朝法律略有缓和,只规定不得本省为官。一旦为官,便要拿着身份证明,到五百里之外的地方上任,称为“避籍”。这种避籍也存在一些问题。官员远赴他乡,异地为官,对于任职地的风俗很难事先了解,也可能会出现语言不通的现象,官吏治理必然存在困难。然而通过这样的办法,使官吏孑然一身,在辖地举目无亲,避免过多的社会关系造出人情网。
(二)现代回避制度的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31日颁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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