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掌握固定资产的构成与使用情况,确保“中心”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中心”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并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执行。
一、主管部门的职责
“中心”固定资产的维修与保养工作,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
,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负责审批并办理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
、配合使用部门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设备的清查盘点,严格保证帐、卡、物三相符。
,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赠送、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视情节给予处罚。
二、固定资产的领用与借用
,由综合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表进行编号,保管使用设备的所有原始资料,并对型号、使用人进行登记。各部门在使用时要严格执行技术操作流程并注意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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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由经办人签字填写《北京科普发展中心贵重物品使用登记表》,领用前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正常、配件是否齐全;归还时应保持原状态,并经管理人员确认完好。
②借用者在使用过程中负责仪器的维护、保养和清洁,中途不得转借他人,因未履行手续私自转借他人而出现问题的,由原借用人负责。
③投影仪等物品借用时原则上应当天归还,如不能当天归还的,需提前向综合办公室申请。
④使用过程中如发生办公设备丢失情况时,经确认责任后,借用人将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赔偿费用以原价格为基础,按照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发生人为损坏情况时,借用人需承担修理费用的60%。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与验收
,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主任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做预算,负责购置。
购进设备后,由综合办公室开箱检查验收。设备安装完毕后,主管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通知使用部门。
四、固定资产的调拨与转移
“中心”主任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拔、转移、借出和出售列入“中心”的固定资产。
2.“中心”内部设备的调拨与转移,必须通过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各使用部门无权办理设备转移及处理,一经发现,将追究部门及经办人的责任。
3.“中心”对外的设备调拨和转移一般实行有偿调拨方式。
五、固定资产的盘点与清查
为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各部门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在清查时发现固定资产毁损和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由责任部门写出书面情况,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知主任,待批复后,作相应的处理.
六、固定资产的报废
凡符合国家规定报废的固定资产,各部门提出申请,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报废。
注:固定资产在5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如:打印机、电脑(笔记本、台式机)、照相机、一体机、税控机、饮水机、优盘、移动硬盘、扫描仪、绘图仪、空调、音响、电视、冰箱、微波炉等设备。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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