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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199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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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91022
【实施日期】 19991022
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
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
域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土地、税务
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街道办事处、人民防空设防镇和重要防护目标单位,应当依法做好人
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经费是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的专项经费,由国家和
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包括公用的人民防
空工程、指挥所、通信、警报的建设与维护等经费,必须列入地方同级财
政年度预算,其增长比例应当与人民防空需求和相适应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
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建设。
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在城市布局、建筑密度、主要疏
散干道以及广场、绿地和水面的分布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
要。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总体防护方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总体和分区结构方案,
以及防空地下室之间的连接方案;
(二)城市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模、防护标准、配套布局;
(三)重要防护目标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
(四)城市新建居住小区、旧城改造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
(五)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加固改造、平时利用方案以及与周围地下空
间开发利用方案;
(六)降低火灾、疫灾、化学事故等次生灾害程度的应急方案。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类分级审批制度
;建设管理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
规定的权限负责管理。
第九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应当按照国家
规定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共同确定人民防空重点县(市、区)和重要防
护目标。
党政机关、广播电视系统、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
通信枢纽、仓库、电站、供水、供电、供气工程等重要防护目标的规划和
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适合在地下建设的应当建在地下。
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参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投标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
等级的资质。
第十一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修建战时可用
于防空的地下室:
(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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