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管理细则.ppt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承包工程招标规程投标保证金管理细则
(试行第一版)
总则
宗旨
本规程旨在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竞争需要以及适合公司管理模式的工程承包招标运行机制,致力于保证公司招标控制有效实施,以及更有效的对中标投标单位进行控制管理,促进承包工程业务持续稳定地发展。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对中标工程招标以及相关工作的评审控制过程。
组织管理机构
公司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由招投标领导小组专项负责承包工程招投标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将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本阶段名单见附录一和二。
保证金限额
分判工程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下(含五十万),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必须向公司提供一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
分判工程金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必须向公司提供两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
分判工程金额在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必须向公司提供五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
分判工程金额在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必须向公司提供十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
分判工程金额在一千万元至两千万元,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必须向公司提供二十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
分判工程金额在两千万元至五千万元,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必须向公司提供三十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
分判工程金额在五千万元以上,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必须向公司提供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
保证金收取及退还制度
投标单位在领取公司招标文件前必须按照公司《投标保证金管理细则》要求向财务部提交相应金额的投标保证金,财务部出具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投标单位凭借此收据在合约部领取招标文件及图纸。
各投标单位在公司定标后,未中标单位收到未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归还招标图纸及相关资料后,合约部出具投标保证金退款证明,财务部凭借此证明退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
中标单位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公司在本工程第一期工程进度款中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单位中途放弃投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单位收到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后非正常原因不予签订合同或不配合项目施工,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本规程于下文之日起生效。
本规程最终解释权在“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
本规程编制依据为集团公司《招投标工作程序》及深圳中海建筑有限
公司相关标准工作程序,是进一步补充和说明。
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
2007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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