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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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
2、货样、广告品
3、无代价抵偿货物
4、进出境修理货物
5、出料加工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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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的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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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含义
运输形式(是否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
是否在我国境内换装运输工具
启运地
目的地
过境货物
指从境外启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通过
不论是否换装
我国境外
我国境外
转运货物
指由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不通过
换装
通运货物
从境外启运,不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运进境后由原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货物
不通过
不换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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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境货物和转运货物范围的比较
过境货物
准予过境货物:
1、 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
2、 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
3、 未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但经国家商务、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的货物;
禁止过境货物:
;
、弹药、爆炸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转运货物
进境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转运手续:
1、持有转运或联运提单的;
2、进口载货清单上的注名是转运货物的;
3、持有普通提货单,但在卸货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4、误卸下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5、因特殊原因申请转运,获海关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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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境货物、转运货物管理规定
过境货物
管理目的:为了防止过境货物在我国境内运输过程中滞留在国内,或将我国货物混入过境货物随运出境;防止禁止过境货物从我国过境。
过境货物经营人的要求:
,向海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装载装置进行加封;
,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其他规定:
、医用麻醉品等应经海关总署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过境;
,可依法扣留;
,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配合查验;
、灭失(除不可抗力),应当向出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转运
货物
管理目的:在于防止货物在口岸换装过程中误进口或误出口;
监管规定:1、海关对转运的外国货物有权进行查验;
2、必须在3个月之内办理手续并转运出境,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海关可以变卖;
3、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改换包装或进行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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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货物报关程序比较
货物类别
期限
报关程序
过境货物
一般6个月出境,可申请延长3个月
进境和出境报关:①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递交“过境货物报关单”及其他相关单证;②海关审核,在提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将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提运单交还经营人或其代理人;③出境时将关封及单证完整地交出境地海关验核,海关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监管下出境;境内暂存和运输:①进境后因换装运输工具等原因需卸下储存时,应当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下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②过境货物在进境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③海关可根据情况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
转运货物
3个月内转运出境,超出规定期限3个月未出境将提取变卖
①载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承运人在《进口载货清单》上列明货物的名称、数量、启运地和到达地。并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②申报经海关同意后,在海关指定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③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出境
通运货物
同转运货物
①进境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凭注明通运货物名称和数量的“船舶进口报告书”或国际民航机使用的“进口载货舱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②进境地海关接受申报后,在运输工具抵、离境时对申报的货物予以核查,并监管货物实际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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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样、广告品
1、含义
2、分类:分为货样广告品A, 货样广告品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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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关程序
1、证件管理
(1)非许可证件管理的货样、广告品
①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进口属于非许可证件管理的货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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