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科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第四条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活动,排查主要对脚手架、机械设备、临时用电、易燃易爆品的保管、楼梯口、电梯井口、电梯井道内、临边洞口防护等环节的事故隐患;项目部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要求和职责分工落实到人进行实施监控治理。
第五条分公司将与各项目部、分包单位;项目部与各班组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分公司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各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材料
向有关部门报送分析表。分析表应当由分公司、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七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项目部负责人、安全员组织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当地有关部门。
第八条分公司、项目部各级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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