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及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适应本制度。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化工部《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规、法令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公司分管副总负责全面管理安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是公司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及公司下属各事业部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要经常对员工进行环保法规、环保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公司生产技术部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解决环保设施的技术改造工作。
第八条公司各事业部应加强工艺、设备、技术管理,严格执行工艺指标,保证环保设施完好率,提高操作技能,杜绝跑、冒、滴、漏,提高资源利用率,把“三废”排放控制在最低。
第九条公司质检部负责各事业部的大气、污染源和排污的监测工作。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十条各事业部在生产和建设中应认真贯彻“全面规划,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类”的环境保护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的持续改进原则。
第十一条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排放标准,噪声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凡不符合标准的,各部门要积极进行治理。
第十二条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和能源,对“三废”采取综合利用,减少各类污染物的排放,不断提高环境质量,开展创建清洁文明工厂的活动。
第十三条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公司应坚持“三同时”的原则。
第十四条各事业部在生产、基建、技改、检修时,必须注意环境保护,方案中必须有环境保护措施的内容。
第十五条安全环保部和各事业部要经常检查是否存在环保隐患,对查出的隐患,要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水污染的防治
1、各事业部要节约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鼓励和提倡净化污水回用,严格控制用生消水、循环水、精制水冲洗地面,减少污水的排放量。
2、有废水处理设施的部门要精心操作,不得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外排,也不得采用稀释的方法排放废水。
3、各事业部要按照规定的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排放废水。
4、不得将有毒化学污水、酸液、碱液、含油废水等任意排入下水管道。有毒化学污水进入污水处理系统,酸碱废水中和后排放,含油废水应经隔油池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5、严禁用渗井,渗坑等形式排放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或残液,以免污染地下水资源。
6、不得将相互之间能发生化学反应或者将具有火灾、爆炸性危险的污水进行混合排入工业下水中。
7、凡采样、设备清洗及设备、容器、阀门泄漏的有毒、有害废液均应回收,禁止任意排放。
8、开、停车及检修时要充分考虑水对环境水体的污染对含高浓度污染物的废水要做好回收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大气污染的防治
1、工业废气包括工艺废气和烟尘、粉尘。
2、排放有毒有害工艺废气的设施,尽可能回收利用或具有密闭措施,防止泄漏,污染周围环境。
3、排放烟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污染物浓度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4、产生工业粉尘的场所,应设置除尘或集尘装置,不得将粉尘直接排入大气和工作场所。
5、锅炉的除尘设施要保证完好,定时清理,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6、凡有废气处理设施的部门,均应精心操作,不得无故停运废气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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