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制度
奥地利联邦商会的维也纳仲裁中心在国际仲裁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程序依照其仲裁和调解规则(维也纳规则)进行,维也纳规则与的主题,即有关民事诉讼的联邦法是相对的。
根据奥地利宪法的规定,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专属于联邦法(公布于联邦法律公报(Bundesgesetzblatt-BGBl)上),这样规定的后果是司法管辖权法(Jurisdiktionsnorm)规范整个奥地利的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法(Zivilprozeβordnung)-联邦法律,也集中对诉讼问题作了规定。非讼程序由非讼案件法(Auβerstreitgesetz)调整。论文百事通所有的奥地利法院都是联邦法院。
一、管辖权的种类
司法管辖权法没有列举出哪些种类的案件属奥地利法院管辖。通常,只要案件在有关管辖地的法令条款涉及的范围之内,奥地利法院就有管辖权。而且,只要案件和奥地利有某种联系,奥地利就可行使管辖权。在法令没有规定管辖地的情况下,如果对某个案件奥地利负有国际条约义务应对其行使管辖权或当该案寻求奥地利的域外救济是不可能或不适当时,最高法院必须在奥地利境内指定一个特定的地方做为管辖地。
(一)对诉讼当事人的管辖权
属人管辖权涉及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对某一类型案件的管辖权)的法院对特定的被告或财产项目行使权力的能力。其职权范围主要由司法管辖权法中的管辖地条款规定。
1.自然人
对自然人可在他们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地提起诉讼。“住所”被定义为一个人在该地有住宅并且有在该地居住的明显意图的地方。如果一个人既没有住所也没有惯常居所(在奥地利和其他地方都没有),则无论他们身处何地都可在奥地利对其提起诉讼。
法人
对奥地利法人可在其注册住所所在地提起诉讼,对外国法人则可在其在奥地利境内的常务代表所在区域提起诉讼。
(二)标的物管辖权
在多数情形下,奥地利管辖权的确定不是基于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而是基于案件的标的物。
如已证明货物的购买和运输这一事实情况,注册商人可以在他的债务人的营业所所在地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已生效或将生效的地方对与合同有关的事项提起诉讼;一般来说这种诉讼需要书面证据,但商人们之间就指定何地付款经充分讨论达成一致并做出声明的情况除外。汇票支付地也是一个合适的管辖地。其他重要的管辖权种类包括财产索赔的管辖权和侵权的管辖权。
1.财产索赔
根据奥地利法律的规定,涉及到不动产的诉讼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在奥地利境内没有其他的的管辖地的自然人和法人提起的财产索赔之诉,可以在发现他们拥有财产的地方或他们的某个债务人所在地的任何一个法院提出金钱索赔请求,但在奥
地利境内的被告财产在整个争议标的中所占的比例很小的情况除外。
侵权
死亡、伤害或货物损害的赔偿请求可以在主要事件发生地法院提起。
3.《卢迦诺公约》第3条
虽然奥地利已成为欧盟的成员国,并且已加入《布鲁塞尔公约》,但它仍然签署并加入了《卢迦诺公约》。《卢迦诺公约》第3条第1款宣称,只能按照公约的规则对在一成员国居住的被告提起诉讼,并规定第3条第2款列出的国家(特别)管辖条款不适用于这些被告。
(三)地域管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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