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法制史第11章 元朝法律.ppt


文档分类: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11章元朝法律
一、法律指导思想
二、立法活动
三、法制内容
一、法律指导思想
1、遵循旧制(建元前)
2、“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建元后)
二、立法活动
1、建元之前,主要有《条画五章》、《大扎撒》、“诏制”(成吉思汗的语录与训令)等。
2、建元之后,主要有《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大元圣政国朝典章》、《至正条格》等。
三、法制内容
一、刑事法律(特点)
1、保留蒙古民族的传统习惯,刑罚制度野蛮而残酷
2、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
3、极力维护僧侣的特殊地位;
4、有关礼教的犯罪处罚大大减轻。
二、民事法律
1、婚姻
(1)元朝成立婚姻,必须立婚书;
(2)收继婚是其婚姻制度中的特色;
(3)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元朝法律没有唐宋法律“七出”、“义绝”之规定,相反,法律允许不和睦的双方自由离婚。
2、继承
在继承问题上,元朝没有严格遵行宗祧继承的做法。元代法律规定,母
亲、妻子无权继承家庭财产,丈夫亡故,家庭财产归子女继承,无子女可由侄子女继承。关于绝户产,元律规定在室女也可以继承全份遗产。
三、法制内容
三、行政法律
1、行政管理体制
(1)中央:一省六部制
(2)地方:五级制(行省、路、府、州、县)
行中书省(即行省)最初只是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由于它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不久便演变成为常设的地方政府。行中书省设丞相,权力极大, “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多由蒙古亲王、贵族充当,下置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等官。
行省下有路、府、州、县。路设总管府,以总管为长官;府设知府为长官;州设知州为长官;县设县尹为长官。四者分掌路、府、州、县各级行政。自路以下,元照例设蒙古管理官达鲁花赤一员。达鲁花赤与所在地方行政长官的品级相同,掌握印章和实权,实际上为地方政务的最高负责人。
此外,根据形势需要,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还设置一些负责军民政务的宣慰司,其地位在行省与路之间。
2、行政监察制度
(1)中央:元朝设立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并将御史台提高到与中书省并列的位置,御史台与中书省互不统属,地位相同,其长官
三、法制内容
御史大夫的官品,由二品提高到从一品。元朝对御史台原有的三院制进行了改革,御史台只设察院,台院的职权并人察院,殿院降为殿中司,置殿中侍御史二员。察院因台院的并人而一跃为御史台的主要组织。这种三院制向一院制的过渡发展,体现了监察权的一体化倾向,便于皇帝控制。
(2)地方:设置江南与陕西两个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法制史第11章 元朝法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86979448
  • 文件大小90 KB
  • 时间201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