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综合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加强科普阵地的能力建设,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推动青岛市科普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形式,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倡导科学方法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开展科普工作。
第四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包括:
(一)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三)科研机构和大学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或科研中心、天文台、气象台、野外观测站等;
(四)企业、农村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展览馆等;
(五)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二章条件
第五条青岛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有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四)所从事的业务有较丰富的科普内容,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技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
(五)配备有稳定的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科普工作队伍;
(六)有一定的经费投入,能够保障经常性科普活动的开展;
(七)愿意接受青岛市科协的工作指导。
第六条青岛市科普教育基地应充分发挥公益性科普基础设施的作用,结合自身条件,将贯彻《科学素质纲要》的有关任务落实到基层。充分发挥科普教育示范作用,利用自身优势,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保证开放时间和受众人数。
第七条青岛市科普教育基地应不断提高科普服务的质量与水平。注重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合作开展社会化科普活动;注重科普活动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特色、有实效;注重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积极吸纳和使用社会各方面的优秀科普资源,自主开发具有特色的科普展教资源。
第八条青岛市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申报资格。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场馆或设施,科普活动特色鲜明,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均可自愿申请成为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条申报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须经区(市)科协推荐;
(二)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青岛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
。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
青岛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 (试行)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