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编号:
产权交易委托协议
(适用于转让方)
广州产权交易所制
协议使用须知
一、本协议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本协议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构成委托协议文本要件,供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三、协议涉及的当事人如为自然人的,请在当事人项下填写姓名、身份证(护照、军人证)号码及住所地址。
四、本协议所述“委托事项”一般包括:
(一)各类产权(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交易业务;
(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业务:
(三)招商引资业务;
(四)各类咨询、投资策划类业务;
(五)其他产权交易业务。
五、提交的文件:一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资信证明、转让决议、批准文件等资料及复印件。具体根据委托事项的不同提供相应附件。
六、产权交易服务费:乙方为甲方提供受托业务服务而向甲方收取的费用及报酬。
七、委托交易条件:一般指受让方资格(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商业信用等)、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要求等。
八、委托交易价格:一般指委托事项的转让参考价格、资产评估价格、委托底价、招商引资额、增资扩股比例等。
委托方(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受理交易机构(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双方就实施有关产权交易委托事宜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二、委托交易条件、价格、方式、付款方式
三、交易服务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甲方同意按下列约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一)交易服务费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如下:
(二)在委托期限内,因没有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
或没有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价,或意向受让方虽参与竞价但未能成交等原因,不能实现产权转让目的的,甲方应自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因委托业务而发生的费用人民币元。
(三)在委托期限内,甲方要求解除委托(含取消发布信息)的,应自提出解除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因委托业务而发生的费用人民币元。
(四)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甲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所发布信息的,应在每次变动所发布信息前向乙方支付因委托业务而发生的费用人民币元。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实施交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二)甲方应根据《广州产权交易所企业产权交易操作规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向乙方及时、完整地提供为完成委托事项所要求的所有相关文件和材料(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甲方应提供其履行相应备案手续的证明文件),保证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并愿意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对上述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甲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乙方认为必要时,有权向甲方提出修改建议,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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