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
乌鲁木齐市
房产转让合同书
二〇年月
房产转让合同书
出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当事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承受方: (以下简称乙方)
当事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确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为维护地产转让双方的合法权利,履行双方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定本合同,以求共同守信。
第一条甲方因
的原因,将其合法拥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区路(街) 巷号(号房)的房产依法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甲方转让的房产性质为(私有、全民、集体或其它),其基本情况如下
表:
房产证号
结构
层数
间数
建筑面积
用途
占地面积
甲方拥有的房产中未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分别为:
用途
结构
层数
间数
建筑面积
备注
第三条甲方拥有的房产来源(自建、购买、受赠及其它)修建于年月,房产所有权确权日期为年月(以房产证颁发日期为准)。
第四条甲方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日期为年月(以土地使用证分颁发日期为准),是以出让、划拨)方式依法取得,使用期限为
年。
第五条乙方对甲方的房产情况已充分了解,并与甲方协商一致后, 以(有偿、无偿,其它方式)承受该房产。
第六条以有偿方式转让房产的,双方协商转让总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七条有偿转让房产的,成交金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必须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进行估价,并按估价结果办理转让结果为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第八条办理房产转让过户手续应缴纳的税费,甲乙双方应按规定缴纳,如另有约定、注明:
第九条已有偿方式转让房产的,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分次在年月日内,以方式将房款全部支付完毕。
第一次于年月日以内,支付房价的%。
第二次于年月日以内,支付房价的%。
第三次于年月日以内,支付房价的%。
第十条以有偿方式转让房产,如双方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元(大写),合同书签订后,乙方违约,定金不予退还;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两倍的定金。
第十一条有偿转让已出租的房产时,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取得承租人的书面同意。有同等条件下,有偿转让房产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有偿转让的房产属按份共有的,必须取得共有人的
书面同意或法律公证的全体共有人的同意证明。
第十三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必须保特该房产的完整性,并由甲、乙双方特有关证件于三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本合同签订后,或房产转让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必须于日内,在年月
日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造成乙方不必要的损失的,乙方可扣房款的%。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逾期交付房屋的,甲方应赔偿乙方购房款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未在约定时间内向乌鲁木齐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乙方可扣房款的%。
4、本合同签订后,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已办理,乙方中途毁约,甲方收取定金不退或可扣已交房款的%
5、双方约定的其它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在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时,可向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均视为无效合同
1、在甲、乙双访签订的转让合同培养解除前,甲方与第三方签订该处房产转让合同的。
2、合同甲、乙双方当事人聘请代理人时,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与他人签订合同的。
3、所转让的房产属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4、所转让的房产已属于征迁范围的。
5、所转让的房产权属有争议的。
6、行政法规规定不能转让的房产。
第十八条以其它形式合法转让房产的(包括赠与、继承等);应另附公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第十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方才生效。
第二十条本合同书一式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一份,乌鲁木齐市房屋交权交易管理中心一份,公证机关一份。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诸条款中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增订补充条款。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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