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建实施措施/措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启动棚户区改造,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美化城市整体环境,努力实现棚户区改造在质量和数量上的跨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棚户区的界定
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建设使用年限久、居住条件差基础设施不齐全、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的区域。
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工矿企业土地上集中连片居住户在100户以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农垦棚户区是指农场管理区和建制镇区内集中连片200户以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林区棚户区是指各林场集中连片100户以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棚户区改造安置对象,指已确定的棚户区内原始居住户。
三、改造的原则
棚户区改造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群众参与、公开公平、确保稳定原则,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方式实施。
四、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套型标准
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8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工矿、农垦区、林区棚户区改造住房面积控制在80-100平方米。
五、安置方式
棚户区居住户安置,采取就地”或“就近”建设住房方法予以安置。对确无能力购买安置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特困户,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程序,可在其所属地优先通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方式予以安置。
(一)安置住房建设。安置住房的建设实行原地建设或异地建设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异地建设安置住房的另行选址时,应选择在同一区、镇、处、场内交通条件、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严格执行安置住房建设的国家标准,积极引导安置对象民主推举代表参与安置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属于市政府,由市房管局代管。
(二)安置住房销售安置住房原则上以成本价向安置户出售成本价包括征地和安置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土建(含桩基)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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