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增值税征管意见/单位工作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12号)的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冀财税20号),进一步明确了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为了确保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正确落实,并做好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增值税起征点的重新明确和提高,是国家扶持弱势群体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执行好起征点,关系到国家优惠政策的落实和广大下岗职工及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提高认识,要从讲政治和依法治税的高度认识执行好这项政策的重要意义,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和工作态度全面落实好起征点政策,并切实加强执行起征点后的税收征管工作,减少税收漏洞。
二、严格掌握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按照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我省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2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150元。以上所称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则按全额征收增值税。
三、搞好调查测算,严格评定程序执行起征点,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且难以操作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努力减少关系税、人情税。
(一)搞好税源调查和定额测算。起征点的界定其实是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确定的正确和公平与否,是执行好起征点政策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各主管税务机关在落实起征点政策前,要对本辖区的个体纳税人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在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基础上,搞好调查测算,尤其要对现有定额在起征点以下及临界点的纳税人进行重点调查测算,以便正确测定和调整定额。
(二)坚持公平公正,严格定额核定程序起征点是税收征免的界线,公正合理地确定销售额至关重要。因此在定额核定的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一定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局下发的个体定额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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