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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免征居民消费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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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免征居民消费论文
1我国个税起征点的演进
个税自1799年诞生于英国以来,逐渐发展为世界各个国家的主体税种,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1980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正式颁布,同时,个税起征点定为800元。随着中和工资的提高,2005年国家将起征点提升至1600元,2007年起征点更是提升至2000元,2011年9月,我国个税起征点再次提升至前所未有的3500元,个税起征点在短短几年间即实现了三级跳。从国家对个税起征点的调整来看,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以城镇居民收支水平为基础,兼顾地区性差异;二是起征点的确定与城镇居民住房、教育等相结合,最大限度保证对居民的生活无重大影响,至少不是负影响;三是起征点的几次提高也是为了促进居民的消费水平,中国居民不像美国居民等发达国家超前消费,与之相反,中国公民收入多用于储蓄,随着起征点的提高,将会拉动内需,刺激消费。
2个税起征点提高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关系
个税起征点的提高自然意味着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而收入或者说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是消费的最重要因素,当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提高时,其消费也会随之增加。那么我们这里先定义一个机会收入,机会收入完全是因为个税起征点调整后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并不包括因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变化。机会收入是指个税起征点调整后居民的应纳税额和起征点未调整时的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我国历次的个税起征点调整都是针对工资薪金收入扣除相关合理费用后的调整。同时在2011年个税起征点的调整过程中将9级超额累进税率变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这使得不同收入者纳税所对应的纳税级距也发生了变化。我们以级距点为例进行分析,原先的3500元在调整后不再征收个税,即相应的机会收入为125元,这完全是由于个税起征点调整后产生的居民机会收入。同理可得在8000元、9000元、10000元这三个级距点机会收入会达到峰值的480元,之后逐渐降低,到达38600元时,机会收入变为0,之后机会收入开始为负。居民的收入与机会收入之间大致呈“倒U形”关系,即低收入阶层的机会收入也比较少,达到8000~10000元的中等收入阶层,机会收入达到了峰值,之后在高收入阶层中,逐渐变为0,并开始逐渐变为负数,这个时候,国家对于贫富差距的调整政策显现出来,收入越多,所征收的税也越多。同时,也有学者指出,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与收入水平也大致呈“倒U形”的关系,即中等阶层的边际消费倾向比较高,而处于两边的低收入和高收入阶层边际倾向比较低。这主要是由于高收入阶层消费倾向趋于饱和,机会收入的增加和减少对于他们的影响不大,所以他们的边际倾向变化幅度不大。与此相同,对于低收入家庭,虽然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使得他们的机会收入增加,但是这些还不足以使他们有较大的消费倾向,也只能产生有限的幅度变化。
3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影响上海市居民消费
个税免征额调整影响上海市居民消费水平(绝对数量上)
上海市居民2010年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如表1所示。从绝对数量上来看,2011年中高收入户的消费支出出现了大幅度上升,增加了3614元,到2012年这种趋势放缓,只比2010年增加2802元,显然,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对于中高收入户的影响较大,消费支出出现了跨越式上升,其他收入水平的居民消费也有不同程度的上升。这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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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weizifan33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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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