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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安全组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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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安全组织管理制度
1、在各种设备上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填写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其方式有下列五种:
(1)填用机械工作票。
(2)填用电气第一种工作票。
(3)填用电气第二种工作票。
(4)填用动火工作票。
(5)口头或电话命令。
2、工作票签发人必须以公司当年公布的名单为准,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以当年公布的名单为准,上述名单在运行值班人员处备案。
3、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将错字以“=”划掉,在旁边写上正确的字,并盖上工作票签发人名章。两份工作票一份必须保持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值班员收执,按值移交。值班员应将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记入工作记录薄中,在无人值班的设备上工作时,第二份工作票由工作许可人收执。
4、工作票应编号使用,签发的工作票不得有漏号、重号和无号,工作票的工作内容、设备名称、工作地点和设备编号等必须填写详细,能够清楚完整地表达检修界限和工作内容。
5、工作票所填计划开工时间,如因故不能如期开工,只需在许可开工时间栏里将许可推迟开工时间填明,并在备注栏里注明推迟原因即可。如许可开工时间延期超过当天,或在此期间运行方式有所改变影响安全措施,应重开工作票,并预定时间,如在计划工作时间内工作尚未完成,仍需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不准送电者,应办理延期手续。
6、工作票签发人应由公司分管领导至车间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担任或必须经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其名单应书面公布,下发各个有关部门,工作负责人和允许办理工作票的值班员(工作许可人)应由车间领导书面批准。
7、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8、签发工作票应由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值长及车间有关领导,严格审查工作票中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工作票由厂及车间领导和值长签字后,再由工作许可证人逐项做好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双方认为无问题后,由工作许可人填上许可开工时间,分别签字。在未履行许可手续前,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9、紧急事故处理可不用工作票,但应履行许可手续,并记入操作记录薄内,安全措施应符合《安规》规定,其它工作都应使用工作票。
10、所办工作票检修项目到期尚未完成者,工作负责人应持工作票到工作许可人及值长处办理延期手续后,方可继续进行检修。
11、在检修过程中,如工作负责人有所变动或工作内容更改,必须由工作票签发人进行变更,并履行交接手续重新办理工作票,工作人员变动,应经工作负责人的同意。
12、工作票办理后,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票的编号、工作内容、工作负责人的姓名,许可开工时间等填写在《工作票登记簿》内。
13、每日收工,工作负责人应将工作票交回工作许可人,每日开工,工作负责人应从工作许可人处取回工作票,上述手续应记录在《运行交接班记录》内,并由双方签字。
14、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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