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狱讼研究
-----县衙的狱讼与官民生活
10法学一班叶成伟 H10720138
摘要:继唐代之后,宋代法制的发展仍处于一个辉煌的时代,宋代对与《唐律》其本质上并不违背的《宋刑统》,在内容上基本一致,而更多地加强中央集权,使得地方行政机关权利过于松散,这就要求地方官员在组织,协调上遵循更加严密的程序。在进一步涉及地方县衙中的狱讼制度时,从官民生活入手,更加可以暴露出狱讼制度与南宋社会文化之间的矛盾。
关键词:宋代地方行政机关一般为:路,州,县。《宋刑统》
刑事诉讼:两宋时期,杖刑以下案件归县管辖,徒刑以上重案须由州判决。凡被判处流以上刑者,须经过路一级主管刑狱的机关送刑部复合。民事诉讼。狱讼:泛指司法诉讼,包括现代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打官司中“争罪曰狱,争财曰讼”,狱讼人是指打官司的人。
何为狱讼
狱讼:泛指司法诉讼,包括现代的刑事和民事案件。打官司中“争罪曰狱,争财曰讼”,也就是涵盖刑狱罪罚和民事纠纷的制度。
首先是受词和追证,主要涉及官司案件的成立与初步的侦办,即在案件成立之后,官府会进行侦办活动。
而后是系狱和推鞫,包括案件的深入追查和刑讯,在刑讯过程中,视不同的犯罪情节者施予不同的禁系刑具,逼问口供的杖刑亦需符合法条的规定,官吏们不得滥刑或过度。替膑具
再者是听讼和定罪,县令在审问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尽量做到“听讼,吾犹人也”的理想,另一方面要考虑因时制宜的法令和人情。(刑事诉讼在两宋时期,杖刑以下案件归县管辖,徒刑以上重案须由州判决。凡被判处流以上刑者,须经过路一级主管刑狱的机关送刑部复合)
最后的则是判决和科刑,也就是狱讼程序的结案和执行判决结果。并且凡经县衙处理的刑狱案,朝廷规定应该保留重要案款和判决文书,南宋高宗制定新法,发给进行户婚差役官司者一份判决结案的“断由”,以此作为继续上诉的证明文件。官员不论在书写刑狱或户婚案的判决文,都要遵守判决文所具备的“情与法”的形式要件,即任何一位地方官员在拟判时,必需详究案情与娴熟相关法令。
县衙执掌者,也称县令或知县,其“掌字民治赋,平决狱讼”,是主要的司法官员。主簿厅、县尉司虽不是主管刑狱的单位,但由于主簿管理户口财产的簿书和催税的工作,当县令判决狱讼的时候,必须提供文书证明和相关法令。县尉则是以捕捉盗贼、维持治安为职,应该听从县令的指挥,又于主簿缺职的衙门中,往往由一名官员担任簿尉,所以有更多的机会出外侦查,测量工作,回来之后甚至参与审判并书拟意见。
而在官衙之内,各官员的分工又是不同的,县衙之内素有“公人”,“吏人”两类。至于公吏的数目,则参照县衙所辖的区域大小,人口数目而定,大致是在100到120人左右,县吏的职称大致上有“人吏,贴司,手力,解子,医人,杂职,拦头,斗仓子,库斗子,秤子,所由,乡书手等等。”南宋时还多达24种,堪称专职衙人。
职位
地位
作用
县门子
守卫衙役
看守门户,检查出进人员,负责县衙的安全工作。
开拆司
开拆吏人
在“引状日”把关庶民的诉状
押录
相当“州衙职级”
掌管县衙法司“封锁”朝廷颁下的制书一职。
贴书
贴司充书吏,官衙内编制名额内的私名书手
负责重新编排县衙内的架阁文书,或是登录内的租税产簿。
押狱节级及狱子
看守监狱的
法制史论文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