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若干规定(试行)
一、中小学教师必须做到: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敢于同社会不良行为做斗争;
3、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廉洁从教;
4、注意不断更新知识、总结教学经验、严谨治学、精益求精,熟练掌握现代化教育技术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5、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耐心答疑、循循善诱;
6、努力学习现代教育理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7、改进工作方式,加强家访工作,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认真细致做好学生工作思想工作,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
8、尊重同事,团结友爱,建立和睦融洽的工作生活环境;
9、在公共场合保持良好的师表形象,坚持讲普通话,写规范字;
10、坚持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加强个人修养,做精神文明建设的楷模和使者。
二、中小学教师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得有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行;
2、不得有玩忽职守,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现象,如课前不备课、课时没有教案、作业没有认真批改等;
3、不得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教学辅助教材;不得向学生推销商品;不得向学生及学生家长索要财物;不得利用职便或学生家长的关系谋取私利;不得随意接受学生家长的吃请;
5、不得搞有偿补课、办辅导班,不得向学生乱收费;
6、不得以学习成绩或学生家长的职位给学生排座位;不排列学生的考试名次;
7、不得指责、训斥学生家长;不得随意向学生家长告状;
8、不得做有损集体荣誉和不利于团结的事;
9、不得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室;不得在教室内接打手机;
10、不得参与色情、赌博、酗酒以及封建迷信活动,言行违反社会公德;
11、不得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经商、办企业以及其他经营活动;12、参加各类考试不得有舞弊行为,监考不得有不负责任或徇私舞弊的现象;不得有各类弄虚作假行为。
三、考核措施
1、事业心不强、平时不备课、上课无教案、不批改作业,上课携带手机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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