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合同
需货方: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瓯市香樟名苑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许积好砂石料场(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承建建瓯市香樟名苑日、月座商住楼工程施工需要,经研究决定向乙方订购砂石料,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今后供货中的权、责、利关系,经协商一致,具体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一、交货地点:建瓯市新区31-32号区1A号、59-60号区4A号地块
二、供货名称:中粗砂及砾石
三、供货数量:根据本工程所需的实际数量,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
四、供货价格:
1、砼、砌砖粉刷用中粗砂每立方米以人民币伍拾捌元整供应(含运费)。
2、砼用砾石每立方米以人民币贰拾肆元整供应(含运费)。
以上价格为一次性定价,今后不论任何因素的影响,双方均不得进行调整。
五、质量要求:乙方所供给甲方使用的砂、石料,其规格及含泥量应符合甲方及施工规范有关标准,否则有不符合标准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运出工地,乙方应执行并及时纠正补足。
六、付款办法:甲方根据乙方每月供货量付给70%的货款,以此类推,剩余30%的货款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壹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七、其它条款:
1、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应随时听从甲方的调配,并根据甲方的需要及时供货,否则,未及时供货而造成甲方延误工期时,应承担赔偿责任。(除自然灾害如发大水造成建瓯市内各料场不能供料外)
2、乙方在供货中,每车数量应不得少于双方规定的车辆装载的方量,同时甲方有权随时抽查,一旦发现有不足方量时,那之前所供的所有砂石料即按查到的方量计算。
3、乙方在供货运输途中以及在工地现场,应做好安全工作,若有发生任何大小工伤事故时,其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自负,与甲方无关。
以上条款,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执行,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为据,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待本工程供货款付清后失效。
甲方: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瓯市香樟名苑工程项目部
代表:
电话:
乙方:许积好砂石料场
代表:
电话: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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