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驰名商标”
赵文侠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北京卷烟厂]
【摘! 要】! 驰名商标不是一种特殊商标,而是是一个法律概念,是在相关法律无
法阻止商标侵权情况下的一种法律救济。然而近年来对于驰名商标存在不少错误认
识,赋于驰名商标较多的荣誉成份,甚至把争创驰名商标当作企业的品牌战略。本文
从驰名商标的由来和在我国的发展等方面,对我国驰名商标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解
读,以期提高企业的商标水平。
【关键词】! 商标! 驰名商标! 卷烟品牌
随着“中华”、“红塔山”、“金圣”、“利群”、“壹枝笔”、“红金龙”、“红旗渠”、“哈德门”等卷
烟商标先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烟草行业的驰名商标已接近件。目前,不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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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知道“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但不少人不清楚什么叫做“法律概念”、驰名商标是什
么样的法律概念:仍有很多人对“驰名商标”以及相关问题的认识模糊,仍有很多人把驰名商
标当“名牌”甚至是“名牌”中的“名牌”。
因此,正确认识驰名商标,还驰名商标以本来的( 真)面目,不再让驰名商标为“名誉”所
累,不仅有利于消费者正确选购商标,而且有利于企业的商标保护,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商标战
略的正确制订与实施。
一、从“驰名商标”的源头认识驰名商标
、《巴黎公约》:驰名商标的源头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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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末世纪初,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些商标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仿造、冒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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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高知名度商标以销售自己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严重。年,在修订《巴黎公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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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会议上,法国第一次提出对驰名商标( )进行特殊保护问题( 但未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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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的海牙会议上,《巴黎公约》中增加了保护驰名商标的条款:第六条之二[商标: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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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商标]———
(一)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
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
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一如本国法律允许一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
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造成
混乱的仿造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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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驰名商标”
(二)自注册之日起至少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要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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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可由本同盟各成员国规定。
(三)对于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
规定时间限制。
这就是世界上保护驰名商标的源头性法律文件———著名的“《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
《巴黎公约》是一个国际性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对未在该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
上提供保护。随后,不仅《巴黎公约》成员国开始保护驰名商标,其他一些国家也纷纷加入保
护驰名商标的行列,从此拉开了保护驰名商标的序幕。
点评:、由于《商标法》保护的着重点是注册商标,无力解决“使用在先原则”国家( 如: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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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虽未注册但通过使用而“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商标的保护问题,无法有效阻止“白蹭车”和
“淡化商标”等不公平竞争现象。因此,驰名商标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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