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管理,确保规范(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简称“语信司”)是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
第三条编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应以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为指导,以社会发展需要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等为依据。
第四条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中长期计划。根据规划,语信司每年8月在征求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委会”)和有关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年度规范(标准)研制计划,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其中的国家标准须于每年9月底前将研制计划项目草案和项目任务书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
第五条规范(标准)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是:
1、确属急需制定的项目,可以增补;
2、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3、确属不宜制定的项目,可以按规定的报批程序撤销。
第六条规范(标准)研制计划项目的调整,须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属于国家标准的,还须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批准。未获批准者,应照原计划进行研制。
第三章规范(标准)的研制
第七条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科研办”)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负责组织项目的前期科研工作,督促规范(标准)研制组按计划完成任务。
第八条研制组应对所研制规范(标准)的质量负责。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参照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完成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研制报告(国家标准GB称为“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并通过研讨会、信函等方式向专家和社会相关应用部门、行业广泛征求意见。研制组的征求意见计划应事先报科研办同意。
第九条研制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妥善处理后,形成规范(标准)鉴定稿、研制报告、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1)及有关附件,科研办审阅并决定能否进行项目科研鉴定。必要时科研办可要求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条规范(标准)研制项目的科研鉴定,通常采用会议鉴定的形式。专家鉴定会由研制组负责组织进行,鉴定专家名单需报科研办审批。
第十一条规范(标准)经专家鉴定会鉴定通过并作适当修改后,形成规范(标准)送审稿,提交审委会审定。
第四章规范(标准)送审稿的审定
第十二条研制组应向审委会提交下列送审材料(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各一式两份):规范(标准)送审稿、研制报告、意见汇总处理表、鉴定会鉴定意见及鉴定专家签名表、审委会审定意见(国家标准称为“审查会议纪要”)代拟稿等。审定办对送审材料初审后报审委会领导。经审委会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交审委会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审委会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章程》对规范(标准)送审稿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工作通常采取会议形式审定。规范(标准)涉及的专业较少、分歧较小、内容比较单纯的也可以采取函审形式。
第十五条采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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