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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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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全面提高黑龙江省供热行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和业务工作质量,强化内部管理,根据《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规范考核的对象是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
(三)规范考核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考核,统一表彰。
(四)规范考核按实绩定期评定,每年评定一次。
(五)规范考核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确保考核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规范考核的内容是《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规定的内容。
(二)规范考核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
得分达到70-79分的供热单位,为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达标单位;
得分达到80-89分的供热单位,为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先进单位;
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供热单位,为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标兵单位。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已经确认的撤消原确认的资格。
1、严重违反有关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三、考核方法
(一)各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供热单位考核工作。
(二)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供热服务规范考核的申报、初验和推荐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考评、验收确认工作。省城镇供热协会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组织实施具体考评工作。
四、申报、考核程序
(一)申报。9月15日至10月15日供热单位按照规范标准进行自检,自检达到规范标准的可向所属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如下资料:1、文字报告(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申请报告);2、申报表(附件2);3、有关附件(含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二)考核。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供热单位申报材料后,于10月15日至11月15日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检,考核结果达到规范标准的,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11月20日至12月2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供热单位,进行全面的考核验收确认。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要与申报单位交换意见,公开考核结果,并形成书面考核材料,主要包括:考核得分情况;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考核结论。
五、奖惩
(一)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验收考核通过的供热单位,分别颁发“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标兵单位”、“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先进单位”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达标单位”牌匾,并在全省通报表彰。获得“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标兵单位”称号的供热单位原则上不超过所有通过验收考核单位的10%,获得“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先进单位”称号的供热单位原则上不超过所有通过验收考核单位的20%,其余通过验收考核单位获得“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达标单位”称号。
(二)对成绩突出、率先实现服务规范的供热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对组织得力、推动服务规范工作成绩突出的各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三)服务规范工作业绩可作为供热单位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重要依据。
(四)对于未通过验收考核的供热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六、其他事项
(一)各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供热单位切实做好准备工作,圆满完成本次考核工作。
(二)参加考核的供热单位缴纳考核评审费,用于聘请专家和赴现场考核差旅费用。
附件:1、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标准
2、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申报表
附件1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标准
序号
项目
考核标准
分值





12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供热的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
2
2、从事供热岗位的相关人员应熟知本岗位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岗位操作规范、熟练;司炉和运行维修人员,应当经过供热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和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
2
3、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地方规定的热费收缴政策及业务收费标准;服务承诺、项目、范围、程序,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应公开。
2
4、供用热双方应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文本应采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印制和监制的标准合同文本。
2
5、聘请供热服务质量监督员,定期召开用户座谈会并走访用户,听取用户意见,改进供热服务工作,做到有记录,有落实。
2
6、服务人员应佩带岗位标志,举止文明,服务应主动、热情、谦和、礼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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