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2004年8月28日通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于哪些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申请需报国务院审批,主要的参考依据是国务院于1999年10月22日批准的《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办法”)
依据办法的规定,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以及
《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征用下列士地的,包括:
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1999年1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的下列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军事设施;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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