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噪声超标排污费收费标准
一、 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对象
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亦即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是在建筑施工中因使用机械设备产生并向周围生活环境超过标准排放噪声的建筑施工单位。
二、 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核定的标准
以《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作为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的依据。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超过《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的,应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三、 建筑施工超标噪声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超标分贝数
1
2
3
4
5
6
7
8
收费标准(元/月)
350
440
550
700
880
1100
1400
1760
超标分贝数
9
10
11
12
13
14
15
16及16以上
收费标注(元/月)
2200
2800
3520
4400
5600
7040
8800
11200
说明:,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按噪声限制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
四、排污申报登记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筑施工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对该项目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报,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施工场所和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拟采用的防治措施。
排污申报登记后,排污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登记表》。
不按规定申报登记的,按环境监察部门核定数据征收。
五、 建筑施工超标噪声排污费的核定
环境监察部门根据审核后的《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表》和按优先次序根据委托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类比测算数据等多种途径核定排污者实际排污情况,并根据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计算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排污者如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部门申请复核;环境监察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建筑施工单位既有委托监测数据,也有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以噪声分贝值高的数据为准。
委托监测数据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或其他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噪声)监测报告》为准。
监督性监测由环境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监测,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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