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陪审团的变迁,看陪审团制度是否适合中国
exept b the laful judgment of his peers or b the la of the land.(非经同侪之审判,或依习惯法,自由民不受拘捕监禁。)其中judgment of his peers,指的就是陪审团审判。一个普通农民,他的左邻右舍同乡之人,就是他的"peers",这和学术期刊的“同行评议”(peer revie)里的"peer"是一个用法。今天的陪审团制度,就是这个“同侪审判”的历史遗迹。历史上的陪审团是一个"self-informing bod",一个“知情群体”。意思是说,陪审团员因为都是乡里乡亲,所以自然应该知道嫌犯是否有罪,因此并不是到法庭上来听取证据然后认定一个真相的,而是直接来宣布真相的——无论是决定起诉的陪审团(presentment jur),还是判决的陪审团(trial jur),作出决定依据的都是陪审团自身了解的情况。在中世纪的农业社会中,人口流动性很低,因此各家对乡邻的事情都很清::..Omnes55757B45649793B0.html楚,陪审团在开庭之前,就应该已经知道答案了。所以说,中世纪的陪审团是知情人(或可能知情人)组成的陪审团。在13世纪以前,陪审团是“起诉陪审团”(presentment jur),更接近于今日的“大陪审团”(grand jur),只负责决定是否对某个嫌犯提起公诉,而不是“判决陪审团”(trial jur)。在陪审团根据自身对事件、对当事人的了解,决定提起诉讼之后,法庭将使用“神判”(trial b ordeal)的方式来裁决被告是否有罪:教士祈祷上帝显灵,然后被告被五花大绑扔进水里看看是沉下去还是浮上来,或是把手放进沸水里、用脚走过烧红的铁,看
看若干天后是否愈合。教会逐渐认为,这种引诱上帝显灵的行为违反基督教义(见路加福音4:
12 Thou shalt not tempt the Lord th God. 不可试探主——你的神),于是到了13世纪,也就是我国的南宋末年,教会才禁止神职人员参与神判活动。这么一禁止,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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